11月,新闻纸上不见引咎辞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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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 引咎辞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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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过去的11月,新闻纸上滴满了悲伤的泪。
看看11月发生的多次灾难性事故,无一不有行政监管失职的影子。但是,我们没有听到一条有关官员引咎辞职的消息。没有,一条也没有。
比如11月14日,山西省沁源县,一辆东风大货车冲向路边晨练的沁源县第二中学师生……21人死亡,17人受伤,鲜血染就悲惨的“红色星期一”,但半个月过去了,罹难者远去了,无一官员举手负责。就在事发当日,沁源县县委副书记段怀亮有耐人寻味的“三要”承诺:一要妥善安置受难学生的后事;二要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;三要追究学校的相关责任。但他忘记了最重要的一条:要追究政府有关官员的行政责任。不知这是习惯性遗忘还是故意遗忘:沁源县第二中学常年不具备运动条件,师生常年在公路上晨练,车来车往的公路常年缺乏照明、警示标志……教育、交管行政部门不清楚?县政府不知道?但没有人站出来说:我引咎辞职。
官员责任意识麻木至此,比“红色星期一”更可怖。
在这一月里,邢台“11·6”石膏矿坍塌,乌海“11·11”、水城“11·18”、邢台“11·19”、武安“11·24”煤矿矿难,大连长海“11·8”沉船,垫江“11·24”爆炸……哪一场灾难有关职能部门能说自己没责任呢?中石油吉林石化股份公司“11·13”爆炸事故,更带出污染松花江、哈尔滨大停水的严重事故;而11月最后一天,截至9时,七台河“11·27”矿难定格下死亡150人这个令人窒息的数字。
11月里,面对这些事故,那些负监管、领导等责任的各级有关官员,无一挺直身板、主动表示摘冠辞职。当然,官员该负何责,自有党纪、政纪、国法去过问,但是,追究问责和引咎辞职不是一回事,他律和自律有本质区别。引咎辞职虽已于事无补,但连羞愧、抱歉、负疚、过失感等等都意识不到,又怎能真正吸取教训、亡羊补牢、对未来负责呢?
2003年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,中石油集团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;2004年2月5日,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,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,导致云虹桥上人员拥挤、踩踏,造成37人死亡、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,北京密云县长张文引咎辞职;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“2·15”特大火灾事故,是一起责任事故,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、常委、委员职务。这些官员“负荆请罪”的接力棒,应该交下去。
11月,新闻纸上不见引咎辞职,巨大的失望和不安令人难以沉默。